• 外资收购国企问题的思考 - [收藏闪烁] - 2008-06-02

    Tag: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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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目标公司: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徐工机械是由徐工集团全资控股的国有独资公司,也是中国目前最大的工程机械开发、制造和营销企业,同时是上市公司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科技”)的控股股东,并拥有“徐工”品牌的知识产权。收购方:凯雷徐工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雷徐工”)凯雷徐工成立于20052月,系凯雷亚洲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凯雷亚投”)根据国际惯例为收购徐工机械专门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它的身后是美国凯雷集团。凯雷集团成立于1987年,总部设在华盛顿,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私人股权投资机构。20046月,徐工科技发布公告称:徐州市市委、市政府已决定对公司第一大股东徐工机械进行改制,拟出让徐工机械部分产权。凯雷集团在六大外资中胜出。凯雷集团、徐工集团及徐工机械共同签署了《股权买卖及股本认购协议》,由于该协议的履行将导致徐工机械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凯雷徐工和徐工集团还同时签署了《合资合同》。在《股权买卖及股本认购协议》及《合资合同》生效的条件下,凯雷徐工将持有徐工机械85%的股权,而徐工机械及其子公司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共持有徐工科技43.06%的股份,凯雷徐工间接持有徐工科技的股份将超过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此情形将触发收购方的强制全面要约收购义务,这样将有可能使得凯雷徐工掌控大型国企的绝对控股权。 由此案例引发的跨国并购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是以下要讨论的问题。徐工机械收购案中,凯雷“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身份是个关键词。美国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意思是“投资于‘私人股权’(即非公众公司的股权)的投资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私人公司,并不谋求控股地位而是获得少部股权,待企业增值后出售获利。凯雷作为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其入主徐工机械便是采取了典型的收购基金运作模式,该模式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凯雷接受来自投资者的委托,为投资者在中国市场上寻求具有增长潜力的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控股权收购,然后对目标公司进行包括公司治理、财务运作和项目引进等内容的一系列优化和重组,最终在合适的时机通过股权转让,资产售卖、上市流通等方式退出目标公司,变现收益,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回报。这样的并购可使并购双方实现“双赢”。被并购方通过引进外资先进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使公司健康发展并不断盈利;并购方在适当的时机通过变现收益实现投资回报。然而在投资利益最大化目标的驱动下,为了退出套利,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利益与目标公司的利益也并不总是完全一致的。尤其当变现利益与目标企业的发展与前途发生冲突时,目标公司的利益便不再是其考虑的首要内容了。在我国其实已经发生过对目标公司造成惨重损失的收购案例了,如南孚引进外资的改制案例。1999年的南孚电池,其碱性电池产销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五并且扩张速度世界第一。在南平地方政府“做大做强南孚”的冲动下,南孚数家股东以南孚电池69%的股份出资,与摩根斯坦利、荷兰国家投资银行、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合资组建“中国电池有限公司”。之后摩根斯坦利成功收购了中方两大股东拥有绝对控股权后,转变了原定海外上市的计划,转手将其所持股份卖给了南孚的竞争对手美国吉列公司。之前吉列公司进入中国虽已达10年,却在南孚的强劲市场攻势面前始终无法打开局面,市场份额不及南孚的10%。但南孚被控股之后,为了避免和大股东吉列冲突,被迫从增长迅速的海外市场退出,如今一半生产线完全闲置。如何通过事前的规则预设来限制并购方在退出时可能产生的“损人利己”行为,是跨国并购中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而在凯雷收购徐工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凯雷做出的以投资获利为最终目的,收购后保留和发展徐工品牌,维持原管理层稳定以及保持政府在徐工机械的话语权等承诺使其深的徐州市政府以及徐工机械管理层的青睐。更重要的是,协议约定,合资公司董事会的任何决策,凡涉及徐工集团的重大利益,都必须有徐工集团的一票才可以通过。并且关于凯雷在未来退出时可能引致的被同业竞争者收购的风险,双方亦从谈判之始就做了详细和严格的约定,包括凯雷在不同方式退出时的不同安排。虽然双方对可能遇到的风险做了全面的应对措施的约定,但由于法律冲突等问题,收购还是靠监管部门的“个案特办”得以成功。显然这样的模式不是长久之计,我们需要从法律层面上给与跨国并购更多的可操作性的规制和指导。 跨国公司并购越来越频繁,跨国公司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必然产生深远的影响,也必将改变我国的证券市场格局,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也是个历史性的机遇和挑战。跨国并购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上市公司按国际标准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而允许跨国公司以适当的形式收购中国上市公司,或许可以解决国有资本退出的问题;促进公司经营机制的转变,规范公司行为,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可以带来一些良性刺激。虽然跨国并购也会带来一些问题,但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还是利大于弊,况且现实远非我们所能抗拒。200634日,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在全国政协会议上呼吁,“要谨慎对待垄断性跨国并购;外资并购已危及国家经济安全,需要规范;跨国公司近年来大举并购我国发展潜力较大的行业龙头企业,而且要求必须绝对控股,以此达到消灭和控制我国民族品牌的目的,如果不尽快采取措施,中国民族工业的自主品牌和创新能力将逐步消失,国内龙头企业的核心部分、关键技术和高附加值就可能完全被跨国公司所控制,甚至我国一大批骨干企业也将不复存在”。这是我们国企改制和经济转型时期面临的重大问题,外资并购也是把双刃剑,如果不谨慎对待将使中国企业损失惨重。或许我们能做的就是,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外资并购,完善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控制外资并购的负面影响;完善我国对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企业在外资并购方面的规定不统一;加强对股东权利、少数股东权利、债权人利益和职工利益的保护制度;对公司并购的反垄断控制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定等。一方面,不要迷信外资,在世界经济融合愈演愈烈势不可逆的情形下,研究如何保护民族资本、资源不受侵扰;另一方面也要正确认识合理吸引运用外资对相关产业提升的作用,技术外溢和管理外溢的效应,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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